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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老人输血时感染艾滋 医院和血站被判担责七成

此文章帮助了213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衡阳老人输血时感染艾滋

2010年,湖南衡南县的余良幼患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子女送她到南华附一医院治疗——这家创建于1943年的医院,是衡阳市名气最大的三甲医院。从2010年2月到2014年6月,余良幼多次来这里输血治疗。余良幼患的是以血小板减少为特征的血液疾病。每次住院治疗前,医生都会对她进行抽血检测。2014年5月23日的血液检验报告显示,余良幼的HIV抗体呈阴性。6月8日老人出院。6月25日再住院时,老人的血液检测结果不妙。当年6月26日南华附一医院的血液检测结果显示,余良幼HIV抗体待复查——报告单里三个向上的箭头预示问题的严重性。一个月后的7月31日,衡阳市疾控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显示,余良幼体内的HIV-1抗体阳性。这意味着余良幼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HIV。2014年7月,余良幼在医院输血治疗期间,被诊断感染了艾滋病毒。

余良幼的儿子李兵(化名)介绍,母亲从不吸毒,而性传播和母婴传播这两条感染艾滋病的途径也可排除。李兵怀疑是输血出了问题。南华附一医院的输血记录单显示,当年4月10日至6月1日,余良幼共输血8次。余良幼确诊感染艾滋病之前的三个月内,曾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8次,血液来源于衡阳市中心血站。2014年12月,在衡阳市卫生局的协调下,余良幼家属和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同意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此后,余良幼起诉南华附一医院,后来又增加了包括衡阳市中心血站在内的三名被告,另两名被告是血液制品生产商成都蓉生药业公司、血液制品销售商湖南瑞格医药公司。衡阳市石鼓区法院2015年1月正式立案。在法院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余良幼的病情不断恶化——老人舌头长疮、嘴巴糜烂,无法进食,大小便伴有出血。感染艾滋病后,本身就患有血液疾病的余良幼,身体机能急剧衰退。2015年5月11日,余良幼停止了呼吸——没能等到法院开庭的那一天。

鉴定材料不足老人感染艾滋原因成谜

而相比事件原因的追查,法院审理更侧重于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衡阳市中心血站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不过,申请鉴定的,并非血液标本是否感染艾滋病毒,而是“供应给余良幼血液的采血行为有无过错”。法院将衡阳市中心血站提供的一本血液出库明细表、医院提供的六本病历复印件,交给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但未被受理。此后,法院将血站补充的献血者档案等书面资料,交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2016年4月回函称:“经审查现有所有送检材料,仍不能满足鉴定条件。”此后,石鼓区法院终止了委托鉴定程序。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的具体原因,一时成为谜团。

二审法院认定医院和血站“抗辩举证不能”

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5年和2016年先后在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向被告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5万余元。被告南华附一医院辩称,医院对余良幼的治疗过程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被告衡阳市中心血站亦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血站存在过错。另两家血制品企业均称,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无关。

2016年10月底,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两家血制品企业提供的血液制品合格,且余良幼使用该产品是在感染艾滋病毒的四年以前,故这两家企业与余感染艾滋病无关。南华附一医院、衡阳市中心血站被认定为承责主体。一审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548399元。法院判决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由原告方承担。一审判决后,余良幼的子女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均提出上诉。2017年3月底,衡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一审判决遗漏了余良幼住院183天的事实,将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核定为705924元。判决南华附一医院承担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衡阳市中心血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判决依据:医院主要责任血站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书称,根据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推定患者余良幼在南华附一医院输血治疗时感染艾滋病。”虽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和血站存在过错,“但是由患方承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后果对患方不公平,且医院和血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方未进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对患者可能因自身血液疾病导致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告关于“余良幼死亡与感染艾滋病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且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应该承担其不存在过错行为、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及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抗辩责任。

法院认定,南华附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余良幼在该院治疗期间感染艾滋病毒,却不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等方式查明感染原因,也未通过尸检鉴定查明余良幼的死亡与感染艾滋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余良幼艾滋病感染原因不明和死因不明的主要责任,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衡阳市中心血站虽然申请了采血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但因送检材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致鉴定未果,亦应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谓“抗辩举证不能”,是指在抗辩过程中,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衡阳市中院比较南华附一医院和衡阳市中心血站的“过错、原因力大小及可能性程度”,并考虑双方盈利性质、赔偿能力,认定此案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血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方未通过尸检查明余良幼死因,应承担死因不明的次要责任和举证反驳不能的不利后果。

衡阳市中院遂撤销一审的判决文书,判决南华附一医院承担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衡阳市中心血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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