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因摔伤手术后两脚尖对不到一起
2006年9月3日宋先生不慎摔伤到大连一家医院急诊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9月5日,宋先生在医院进行闭合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并于9月13日出院。出院后,宋先生的恢复情况不是太好,两脚尖总是对不到一起,对此宋先生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失,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2007年9月,宋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住院费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在法庭上,宋先生提出自己的观点:“手术过程中,固定位置不当,医院没有及时进行补救。术后我的肢体发白、发凉,活动受限,两脚尖对不到一起,医院也未重视,再次失去补救机会。术后长达5个月不拍侧位片,属于严重漏诊。”对此,医院给予坚决否认。
法院判决: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驳回原告请求
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已构成医疗事故是本案所审理的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原、被告分别申请大连市医学会、辽宁省医学会两次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确认了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未发生医疗事故。原告认为术后的身体损害系被告医疗行为所致,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两次鉴定书中均提到原告出院复查时,被告未给予行侧 X线检查,存在不足,但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医院行为缺少违法性要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其违法性表现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义务。在本案中,医院按照正常的诊疗行为进行治疗,缺少违法性这一要件,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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