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医疗过失导致新生儿致残,母亲将医院告上法庭
李女士因预产期来临,入住被告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分娩前,被告未对胎儿进行产前的B超检查。在生产的过程中,李女士的家属要求实行剖宫产术,但是被告的妇产科医生认为暂无剖宫产指征,决定暂放弃剖宫产,尽量阴道分娩。李女士在分娩过程中产程并未延长,且无肩难产征象,由于宫缩不正常,胎儿不能顺利出生,被告医护人员使用暴力牵拉,导致胎儿头肩分离使其臂丛神经受损,以至于原告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产后,李女士将宝宝带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臂丛严重损伤。后原告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亦诊断为产伤性左臂丛神经损伤,并进行了左臂丛探查修复术。李女士认为,某医院在其分娩时,使用不当的手段致使其刚出生的宝宝身体损伤致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医院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江西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医院在为李女士接生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纠纷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9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医疗过失
《侵权责任法》应当明确规定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是违反注意义务,医疗机构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即存在医疗过失。在确定医疗技术过失时,必须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借鉴日本医疗损害责任法中医疗水准的做法[2],可以采用“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即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技术注意义务。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技术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以上就是对“医疗过失导致新生儿致残,医院应该如何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法邦网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