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六十岁老人经治疗后死亡
原告王某作为患者王某一的女儿,为患者王某一提起诉讼。2011年9月24日至11月18日患者因“丙肝后肝硬化、冠心病”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建议肝移植。后全麻下行同种异体肝移植术,术后给予抗炎、利尿、化痰等治疗措施。手术后医院临时医嘱给予氯丙嗪、乙丙嗪、杜冷丁使用,后患者出现呼吸抑制,给予可拉明6支静脉推注。但随后患者出现危急情况,呼之不应,6:05心跳骤停,经抢救患者心跳呼吸恢复,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吸机维持中,2011年12月30日患者死亡。
之后经双方申请进行医疗鉴定,其分析意见为:患者因肝衰竭入院,医方给予肝移植手术。根据患者既往病史,医方诊断“慢性肝衰竭、丙肝后肝硬化”正确。医方存在使用镇静剂不够慎重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患者疾病自身严重是其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认为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病情发展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并施以正确治疗方案及措施。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使用镇静剂不够慎重的医疗过失行为,且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作为专业依据,被法院所接受
医学会出具的上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中分析及鉴定意见是医学专家针对专门案件所作的专业意见,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相关依据。原被告双方虽然都有异议,原告认为上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确定被告的责任程度过轻,而被告则不认可鉴定结论,坚持其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且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原、被告所提出的理由均尚不足以否定上述分析和鉴定意见,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上述分析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因此在存在专业鉴定意见时,原被告无法提供其他专业证据进行反驳,其意见将不被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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