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镇卫生院承诺出诊却食言
2006年2月17日凌晨,因丈夫邓志明头疼不能下床,杨华到沙渠镇卫生院请医生出诊时,值班护士李某叫杨华将患者送到医院治疗。事后,杨华返回家中,叫人将邓志明送到几公里以外的大邑县安仁镇卫生院住院治疗。3时25分,邓志明被送到安仁镇卫生院,该院诊断后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同时建议家属转院,遭到杨华拒绝。12时20分,安仁镇卫生院见邓志明没有好转迹象,和家属协商后转入大邑县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邓志明不久即死亡。
事后,杨华认为沙渠镇卫生院向社会作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的承诺后,一旦接到患者求助,即与患者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沙渠镇卫生院未出车出诊履行抢救义务,应对邓志明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承诺系要约,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沙渠镇卫生院曾通过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危重和手术病人;设有急救室,医生、护士通宵值班。同时,沙渠镇卫生院还向社会公布了急救电话号码。法院认为,沙渠镇卫生院以广告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承诺,该广告词系其发出的要约,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杨华受患者委托,要求沙渠镇卫生院派医生出诊是对方承诺行为,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另外,邓志明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沙渠镇卫生院拒绝出诊后,在到安仁镇卫生院治疗路途中,路过沙渠镇卫生院时,本来可以再次前去该卫生院就诊治疗,但其舍近求远到安仁镇卫生院治疗,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况且,患者在安仁镇卫生院出现病危情况后,卫生院多次建议患者转院却遭到患者家属的拒绝,进而导致患者死亡。法院最终认为,邓志明的死亡原因,既有沙渠镇卫生院的不出诊原因,也有自身延误抢救时间、自身病理等综合因素。其中,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沙渠镇卫生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医疗合同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形式,医患双方均是以其行为来表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挂号单、手术单、住院登记表等即是行为的证明,据此可知,医疗合同是通过医患双方默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25、26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在医患双方缔约的基本过程中,医院为要约方,患者到医院挂号为承诺,医患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于患者挂号时,医院向患者发出挂号单即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一种证明,又依《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医疗合同于成立时生效。医患双方均应按约定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病员未如期前往接受诊治和医生拒绝治疗均构成违约。
以上就是对“镇卫生院承诺出诊却食言,病人因此死亡需要赔偿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法邦网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