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新生儿声带长“湿疣” 母亲隐瞒病史索赔
2003年12月3日,师宗县的何女士怀孕后,感觉身体不适到位于县城的某专科医院就医,医生诊断为“外阴湿疣”,并给予激光手术治疗。诊治期间,何女士已怀孕2个月,担心孩子出生后会受影响而向主治医生咨询,医生明确答复“如该病在治疗后半年不复发则对孩子无影响”。当时治疗后,何女士因多种原因未到该医院复查所患病是否治愈。之后,何女士在另一医院隐瞒自己患病史正常分娩,致新生孩子声带长有“湿疣”。孩子出生后,身心疲惫的何女士以该专科医院医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自己没有终止妊娠,将该病传染给无辜的孩子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及精神损失费4万余元。
法院判决:新生儿患病与医院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不当行为。根据《中国妇产科学》及现代医学杂志,患“尖锐湿疣”只要处理得当是可以生育的,何女士在隐瞒病史的情况下进行正常分娩,造成新生儿患病,与该专科医院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说法:医院告知义务的范围
在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前,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检查,明确病因和患者身体健康指标等各项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开展相应的治疗。确定治疗方案后,也要根据治疗方案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当前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详细询问检查,据此作出医疗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医疗机构还应当将医疗诊治信息对患者进行明确合理说明,告知患者本人、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相关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1.对患者实施何种手术;2.对患者的检查和治疗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及治疗;4.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5.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对患者进行的检查和治疗。
以上就是对“新生儿声带长“湿疣”,母亲隐瞒病史索赔被驳,医院告知义务的范围有哪些”相关问题的解答。在出现医疗纠纷后,每支出一笔相关花销,应尽量索要正规发票,以作为索赔证据。相关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