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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切除术误断总肝管,签订协议减轻医院责任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169人  作者:上海医疗纠纷律师邵颖芳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胆囊切除术误断总肝管

2005年11月30日,原告因主诉“反复右上腹疼痛2年”入住被告外科病房。12月1日B超检查提示:胆囊炎发作,胆囊结石;胰腺显示不清;肝脏、脾脏未见明显占位。12月5日在全麻下先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见胆囊慢性炎症,手术中因张力提高而使修补处管壁撕裂,遂向下延长切口,近脐处横断肝圆韧带,将肝圆韧带浆膜层带蒂与总肝管缺损处缝合(肝圆韧带上端与总肝管近端缝合),缝合关闭T管旁总胆管壁切口。后经治疗出院。

2006年4月5日,原告因“胆切总引术后4月,黄疸半月”第二次入住被告处。4月7日B超检查提示:左右肝管、胆总管轻度扩张。4月12日行ERCP检查,检查过程中造影及导引钢丝进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轻度扩张,胆总管内容混浊。4月21日在全麻下行“胆道探查”,术中见腹腔有粘连,于肝门处找到总肝管残端。原T管于术中拔出。

2006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由被告草拟并盖章,原告签名),协议内容:被告治疗原告的活动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150,000元以终结此事,双方不再有任何瓜葛。当日,被告付给了原告150,000元,原告出院回家。2010年2月3日,原告申请医疗鉴定,结论为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应按实际发生损害结果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本案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原、被告于2006年6月13日签订的协议,因当时原告正处于在被告处第二次住院治疗准备出院的时候,对损害的后果不能清楚的预见,又未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的情况下所签,因此,虽然被告一次性付清了协议书中规定应支付的150,000元,但原告在协议书签订后,即在未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一直在被告处治疗;且原告的损害结果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均与协议书上不符;再者,该协议书是由被告一方草拟,原告当时对自己的损害结果并未了解,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医疗纠纷事实上并未解决,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实际发生损害结果进行处理,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医方应按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规模承担完全责任

根据医疗鉴定结果,患者因患胆囊炎、胆囊结石,在腹腔镜下行胆囊切除术,医方术中未遵循谨慎操作的原则,误断了总肝管,存在医疗过失。由于患者胆管损伤类型较为特殊,其受脶胆管管径的粗细及术后反复的胆道感染,均严重影响了治疗效果。虽经多次手术,患者胆道梗阴症状已解除,但仍有胆管炎症反复发作。故患者不良后果完全由述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胆囊切除术误断总肝管,签订协议减轻医院责任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当医院为了减轻自己责任而让患者与其签订协议,来规定赔偿事宜时,请务必判断好双方责任。请咨询专业律师,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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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医疗事故的核心。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流程能使当事人少走歪路,节省时间,但需提醒大家的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然后再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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