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医院擅自更换主刀医生致手术失败,家属将其告上法庭
“我们选的主刀医生本来是杨建,但后来却换成了其他人。”吴明说,他和妻子都是宣汉县的中学教师,收入不高,恰好小吴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05年10月20日,他带着小吴和他们家多年的积蓄来到医院治疗。根据当时医院的告示,在心脏治疗中,患者可以选择主治医生。医院也将尊重患者的选择,安排被选定的医生给患者做心脏手术。他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了杨建医生作为小吴的主治医生。同年10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小吴被推进手术室,晚上9点,医生告诉他小吴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已转进了重症监护室。事后证实,给小吴做心脏手术的主刀医生不是杨建而是另一个医生梁少伟,但他们事前对此毫不知情。小吴的手术失败,心脏无法恢复正常跳动,只得装上心脏起搏器以维持生命。得知手术内情,吴明非常气愤,今年3月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擅自更换主治医师,应酌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从此案证据来看,小吴一直由杨建负责观察、诊治,而且在病历资料等文件上也标明杨建是主治医生。再根据现行医疗行业的通行做法,可以认定小吴在住院时选定了杨建作为他的主刀医生。医院临时更换主刀医生,却没有及时通知小吴的监护人,侵犯了小吴的知情权。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由于此前医院已支付了 2.5万元的赔偿,已超过了2万元,因此法院不再判决医院支付赔偿款。
律师说法:医院告知义务的范围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它体现的是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常常忽视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医生,认为患者是门外汉,告诉了也不懂。尤其是涉及数种治疗措施的时候,不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自己替患者决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毫无疑问,患者还保留了自己决定命运的权利。在本案中,在存在两种治疗措施的时候,医生对于两种治疗措施的风险,没有对患者作完整的告知说明,而是自己选择了再次骨髓移植,但是术后没有效果,应该对患者予以赔偿,但是具体的赔偿范围应予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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