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为顾客隆胸失败遭到起诉
2005年5月,高女士到这家美容保健公司进行隆胸手术,手术后第5天就开始发热,之后伤口出现明显红肿和痛感,住院近一个月后仍未愈合。经与美容保健公司协商,公司同意退还高女士手术费3万元。但高女士还要赔偿一笔医药费,在与该公司协商不成,她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结论为:手术切口可能含有细菌,术后可能产生明显疤痕。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基本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客户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公司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草率、术前告知过于简单、发现感染后未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等行为,使原告没有享受到最佳服务,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原告对医疗单位的信任感。据此,法院作出美容保健公司需赔偿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5000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医疗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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