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者家属称医院行为不规范致死亡
患者于2012年8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5日曾因结肠癌两次入住被告医院,被告使用爱必妥单药化疗,效果很好。同年11月5日患者再次入住被告医院进行化疗,被告在化疗过程中未经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同意,变更了化疗方案,将爱必妥与消癌平联合使用。因患者用药后,出现严重反应,患者家属提出立即停止上述治疗,但被告仍然继续使用消癌平。患者于同年11月23日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擅自变更治疗方案,在第六次注射爱必妥时未经患者家属的同意,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故要求追究被告擅自篡改病历妨害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方损失。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人病情发展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并施以正确治疗方案及措施。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其分析说明确认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患者病情危重时未予充分重视,主治医师未及时到场,以致抢救措施尚不够有力,被告在患者的第六次爱必妥治疗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使用消癌平时未充分告知疗效和相关风险,存在告知上的瑕疵。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结肠癌肝转移后肝功能衰竭,是自身病情的发展规律,而被告的救治措施尚不够有力,不排除与其死亡有一定的相关性。鉴定意见为: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用药告知不充分、抢救尚不够有力的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被告的医疗过错对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医学会专业作出意见认可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并不是死亡原因
患者系结肠癌,肝内广泛转移,网膜转移,有黄疸伴肝功能差,属于恶性肿瘤临床晚期,被告的诊断正确,实施的保肝、利尿、抗肿瘤、支持等系列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医院用药方面,消癌平为抗肿瘤中药注射剂,可适用于肠胃恶性肿瘤的病例,被告对患者的用药剂量和方式符合常规,现无依据表明,其与爱必妥抗肿瘤靶向药物先后使用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的诱因。在抢救措施上,现有送鉴病历资料表明,被告在患者病情危重时未予充分重视,主治医师未及时到场,以致抢救措施尚不够有力。因此原告诉请无法被法院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家属称医院行为不规范致死亡,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的案例介绍。若患者家属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怀疑,请勿自行寻求其承担责任,而是应当寻找专业律师的协助,才能最妥善地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