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不写门诊病历开处方药致患者死亡,医院被诉
2011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高女士的儿子赵某在永登县某医院门诊就诊时,医生向赵某开具一份处方笺,处方载明:“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临床诊断为‘顽固性失眠’。安定10㎎×4支,10㎎/日”。赵某取药后带出医院使用。当晚20时许,赵的女友发现其浑身发抖,立即将赵某送往永登县某医院,但在入院前赵某已经死亡。发生不幸后,患方认为由于医方没有进行检查,没有门诊病历,就按照“顽固性失眠”开具“安定”注射液,让患者带出医院使用,正是这一行为,造成惨痛的死亡结果。兰州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经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专家组质询,讨论、投票一致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中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造成无门诊病历及抢救记录。”2014年4月9日,患方诉至法院,要求永登县某医院赔付277692.80元。
法院判决:医院不写病历承担30%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和抢救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推定被告永登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死者赵某未遵医嘱,在死亡前注射了4支“地西泮”,并在就诊时隐瞒了吸毒史,故赵某对其死亡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登县某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高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358.25元。宣判后,永登县某医院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医院不写病历法院可推定其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也是按照“公平原则”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在医疗活动中,医务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或者不能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法院可以实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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