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拉皮美容搞到面瘫整形门诊失踪
2003年8月25日,郑敏与佛山市某专科门诊部(下称“专科门诊部”)签订了《整形外科协议书》,实施美容拉皮手术,费用4000元。术后没多久,郑敏感觉左耳前区疼痛明显,经鉴定为左侧面神经中度至重度混合性损害,右侧面神经中度混合性损害,双侧轻度面瘫,属九级伤残。 之后,郑敏多次要求专科门诊部赔偿未果,于是将专科门诊部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整形门诊需赔偿相应损失
2008年8月12日,禅城法院审理后判决专科门诊部向郑敏返还手术费4000元,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61590.43元。由于专科门诊部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郑敏于2008年11月13日向禅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手案件后,执行人员却发现,工商部门并没有专科门诊部的登记资料,各大银行、房管部门和车管部门都没有专科门诊部的财产线索,判决书载明的门诊地址也不见该门诊部的行迹。原来,从2005年12月开始,专科门诊部毫无先兆地“蒸发”了,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律师说法:企业改制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吗
随着时间的变化,因为企业变更登记、转让、合并、分立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往往也会发生变化。且在执行实践中,也有企业假借改制之名,企图逃避债务。 遇到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可以利用被执行人的变更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因企业改制而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和被执行主体不一致的,被执行人可依法变更为负有义务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变更登记(名称和住所),其义务依法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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