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患者失去知觉无人抢救
2003年5月11日晚,黄女士的丈夫突感不适,去市中心一家大医院挂急诊。医院先后为其开出肾上腺素、乳酸钠、阿托品、多巴胺、Ns、恬尔心、参麦、西地兰等药物。但当晚患者仍不治死亡。黄女士及儿子因对医院所解释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服,将医院告上法院。黄女士诉称,“丈夫因感到心慌不适至该医院就诊,但当值医务人员对患者置若罔闻,要求患者自己步行去治疗室接受输液,之后患者即失去知觉,而医院方则乱作一团,一度竟无人对患者进行抢救,最终致患者死亡。后家属在与院方交涉时,竟发觉病史已被涂改,遂起诉法院要求医院方予以赔偿40万余元。”
为此,黄女士向法院提供死者《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处方复印件、医疗费收费收据,证明医院给黄女士的复印件记载和处方记载不一致,篡改了病史记录,将所用的“恬尔心”更改为“利多卡因”,病危通知书也证明是在患者死亡后出具的等13组证据。医院则辩称,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无过错,就诊记录册是当时的客观情况记载没有篡改,患者完全是因病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涂改病例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患者来医院就诊过程中死亡,负有举证的义务。现医疗事故鉴定虽为死者家属不予配合而终止,但原因也是《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被涂改所致。鉴于患者去世后至《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查封前,由医院方所保管,对病史的涂改、添加情况医院方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医院应对此负责。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医院涂改病例如何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地究刑取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也对涂改、伪造、除外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于以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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