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医院术前告知不当
2012年12月12日17时许,原告在家中摔倒后被120送至被告处。经CT检查,出血量15ml左右。第二天早上再次CT检查,出血量没有增加,血块也已凝固。在此期间,原告除了左半身行动障碍外,一切正常。12月13日下午,被告医生找家属谈话,介绍病情,提出了手术治疗方案。手术于当天16时进行。术后,原告被送至ICU。2013年2月中旬,原告家属书面提出对于手术的异议,被告承认有责任,但不同意出具书面反馈,不接受将原告转至普通病房的要求,仅同意家属至ICU进行陪护。2013年2月,原告苏醒。数月后,原告才恢复语言能力,但精神容易失控,自控能力变差。由于术后脑血管再次破裂出血,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原告的全身肌肉严重萎缩,经长期康复治疗,仍然无效。目前,原告只能卧床,左半身肌力全无,右半身肌力无法对抗地心引力,仅能带动关节活动,生活无法自理,又因精神状态及自控能力差,造成护理困难。
法院判决: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患者所受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本案医疗纠纷经过两级医学会组织鉴定,法院确认被告存在手术指证把握不强,术前告知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有关,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被告承担50%的赔偿份额。
律师说法:医方有术前告知不当的过错
医患双方现场确认,手术目的是改善神经功能为主,与术前书面告知内容(挽救生命、缩短住院日)并不相符。同时医方未就患者除手术外的替代治疗方案(即可以保守治疗)履行了相关告知。患者目前遗留肢体瘫痪等症状,与脑出血并破入右侧侧脑室有关,除自身病情和手术风险因素外,与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也有实际的相关性。
以上就是关于“医院术前告知不当,被判处承担对等责任”的案例介绍。当医院未进行术前告知义务,患者权益受损或额外受到人身损害时,患者请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妥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