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六旬农妇奔波多家医院未治愈
王平(化名)是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的一位普通的农家妇女。2004年7月6日,王平因为腹部疼痛到驻宿州市的蚌埠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就诊治疗,经过诊断王平为急性胆囊炎、胆囊多发性结石。第三附属医院诊断后,给王平做了胆囊切除手术,王平在该院住院20余天后出院。医院在王平出院的医嘱里写明: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继续口服抗炎药1周;定期检查,于当地医院清洁换药。2005月9月16日王平到永安镇卫生院就诊后,医院从市立医院聘请一名贾姓医生为王平做了手术。手术后王平在永安卫生院住院8天后出院。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出院后,王平腹部切口处仍然鼓肿。为了彻底治疗病痛,王平又先后到徐州市中心医院和宿州市纺织厂职工医院治疗,经过数次治疗仍未治愈。气愤之极的王平找到当初为自己手术的两家医院,希望给自己一个说法,然而两家医院以种种理由搪塞,甚至置之不理,声称王平的病与医院无关,想到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吧。2008年10月,王平一纸诉状把蚌埠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和永安镇卫生院一同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令两家医院赔偿总共给王平造成的损失合计86490.90元。但两家医院辩称王平的起诉超过诉讼实效。王平自从第三医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各家医院长期治疗,直至案件审理期间治疗痊愈,诉讼时效应为没有超过。最后,埇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三医院于判决生效后赔偿王平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8649.09元;永安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赔偿王平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0271.81元。驳回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永安镇医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王平诉讼超过时效为由向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市法院经过审理后,6月24日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一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既无证据证明,又不能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则诉讼时效从发现侵害事实的实际时间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产手术病史,10年后因行阑尾炎切除术意外发现腹腔内遗留有陈旧性纱布,则该例纠纷的诉讼时效则应从10年后意外发现的时间起算,此前既无证据、也无法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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