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死亡
患者因“头晕、四肢麻木3天余”于2008年9月19日3时24分至被告医院神经内科急诊,根据病史记载,患者当时无恶心、呕吐,无意识障碍。4时16分内科急诊,“患者既往有冠心病、陈旧性心梗。近日来头晕,四肢麻木明显,无明显胸痛,有DM史。同年9月20日1时心内科二班会诊,“患者诉今胸闷伴手足麻木及无力,枕后疼痛,有DM史,今日已行头颅CT示腔梗,无上血史。7时40分,患者胸闷,气促,不能平卧。BP190/100mmHg,气促,坐位,双肺未及干湿罗音。2008年9月29日7时55分患者家属代诉患者有胸闷症状,胃纳差,咳痰较多。再告病危,家属放弃气管插管。15时40分,心率40次/分,心二联各一支静注。15时57分,患者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心电图为一直线。被告宣布患者死亡。被告当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患者的死亡原因:急性冠脉综合征,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病”。
法院判决:不属于医疗事故
被告在治疗中,使用米力农、欣康等药物有临床指征,且用量符合药典要求。2008年9月29日12时至15时患者血压下降,是与疾病本身有关,与药物调整无关。且根据病史记载,被告在抢救中处理并无不当,患者死亡与疾病本身发展结果有关。鉴定结论为患者与被告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说法:医院的治疗方式并无不当
患者原有冠心病、陈旧性心梗、高血压、糖尿病、乳房癌术后。1997年因急性心肌梗塞,曾二次冠脉造影示左前降支100%闭塞,且无条件行PCE。本次入院EKG示V1-3ST抬高,肌钙蛋白升高,且心超检查左房、左室增大,EF36%,左室前壁节段活动异常,伴肺动脉高压等,均为心血管高危因素。患者死亡与疾病本身发展结果有关;被告在治疗中,使用米力农、欣康等有临床指征,且用量符合药典要求;2008年9月29日12时至15时患者血压下降,是与疾病本身有关,与药物调整无关,因此总体根据病史记载,被告在抢救中处理并无不当。
以上就是关于“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介绍。当患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死亡,患者家属请切忌盲目寻求医院责任,应当先咨询专业律师,来判断如何更好地为患者及家属进行维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