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流肺炎突然恶化死亡
2010年1月5日患者某某因“咳嗽,咳痰3日,伴发热2日”至被告医院急诊,根据患者某某的门急诊病卡记载,患者某某的儿子秦某某因H1N1隔离中。1月6日2时,患者某某体温39.1℃,被告拟“重症肺炎”入急诊抢救室诊治。7时30分患者某某体温39.3℃。1月7日7时30分,患者某某体温39.4℃。其后体温在39.7℃-40.0℃之间波动。1月8日0时19分,患者某某体温39.4℃。14时体温37.7℃,患者某某咳嗽,咳鲜红色痰。13时24分患者某某转入肺科病房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肺部感染(重症);2、急性呼吸衰竭;3、电解质紊乱;4、肝功能异常。1月11日10时,院内外专家会诊后,再次启动甲流筛选程序,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患者某某转入呼吸重症监护室治疗。7时05分患者某某气管插管球囊突然出现破裂。通知被告医生、麻醉科医师并同时给予面罩加压给氧。7时15分被告麻醉科医师到场,被告给予患者某某更换气管插管并接通呼吸机进行辅助通气后,患者出现血压和心率下降,采用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9时15分患者宣布临床死亡。被告同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患者某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甲型H1N1流感危重型、Ⅰ型呼吸衰竭。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患者某某为甲型H1N1流感(危重型)、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病情严重,进展迅速,病死率高。根据送鉴的影像学检查资料显示,患者某某肺部情况逐步加重乃至“白肺”(即已丧失换气功能),故疾病的危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鉴定结论为患者某某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医院承担一定责任的原因是被告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患者某某虽首次甲型H1N1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但患者某某有明确的密切甲流患者接触史,且首诊血白细胞(6.2×109/L)及中性粒细胞(47.9%)均不高,符合临床疑似病例的诊断,有早期使用达菲等抗病毒治疗的指证,但被告未及早使用相关药物,不能排除与患者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甲流肺炎突然恶化死亡,是否是医院的过错”的案例介绍。当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若希望追究医院责任,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初步确定双方责任大小,以确定采取何种合适的形式主张患者及家属的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