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承担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中的主要责任
2008年10月22日9时,原告之母余某孕413/7周时,因“下腹阵痛伴见红8小时”入住被告处,21时40分,余某分娩一男婴(原告),体重4250克,属巨大儿,提示原告出生时生命体征良好。22时左右,原告被送入母亲的产科病房,其后因被告未给予合理的喂养方案,要求母乳喂养,且对产妇母乳少,原告不吃奶,剧烈哭闹等异常情况缺乏应有的观察和处理,导致原告出现面色青紫、哭不出声、反应差等严重的问题。24日上午原告才被送至另一中心就诊,12时30分测血糖为0,给予加快补充静脉葡萄糖液体。13时10分血糖为1.3mmol/L。次日脑CT示:双侧大脑灰白质密度减低,分界欠清,中线结构居中,脑室系统未见明显异常,脑沟变浅、消失。诊断为:低血糖脑水肿首先考虑。原告被确诊为:新生儿低血糖,新生儿惊厥,巨大儿,宫内感染可能,低钙血症,左顶头颅血肿。11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后,原告家长因原告智力、运动功能发育严重迟缓,反复的抽搐,持续前往医院就诊。2009年5月15日脑电图示:两颞,左中央,两枕区痫样活动,中度异常脑电地形图。原告被诊断为:痉挛、脑瘫。5月20日头颅磁共振示:各序列见脑白质少。双侧侧脑室增大,第三、第四脑室可,脑室及池加深、增宽。硬膜下间隙增宽。目前原告智力极度低下,与他人无交流,无自主运动,自己不会吸奶,双眼不能追物,无法抬头和坐立,双手无法主动抓物,平时每日仍时有抽搐发生。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中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
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原告现共花去医疗费30,739.4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1,517.62元;2、交通费,原告在患病后多次至多家医院确诊、治疗及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确实会产生上述费用,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19日,被告应承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66元;4、律师费,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8,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被告应赔偿原告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3年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8,720元;6、残疾生活补助费,现本案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相应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伤残,被告应承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487,200元;7、护理费、营养费,护理费标准按本市护工行业标准计算,营养费按每日40元计算,因此护理费20,160元、营养费10,220元。
律师说法: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为70%
本案原告的脑瘫后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故本案的处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查明被告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市医学会确认本次医疗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被告承担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应当如何赔偿”的案例介绍。由于医院的行为具有专业性,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首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在专业律师的辅助下才能最专业地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