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给病人输错药医院终生负责吗
11月3日,怀孕2个多月的刘老师忽然休克,其夫廖某将其送到华谱医院。“医生为我妻子输了一瓶10%250毫升装葡萄糖液体,输完后,我才发现该药品的有效截止期是2007年10月,而当天已是11月3日了,已过期3天。”廖找医院讨说法,医院查实,那瓶葡萄糖液体,按新规定确已过期3天,属禁用劣质药品。当日下午,医院负责人承认过错,并向孕妇及家人道歉请求原谅。
当日下午,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医院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退还当日医疗费,免费为刘做8次常规检查;如果今后有证据证明,孕妇及胎儿确因所输过期葡萄糖导致后遗症,院方愿承担相应责任。两天后,廖某又向医院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其核心内容有三条:索赔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2万元;由廖自行选择医院,对新生儿常规检查直至10周岁,费用由医院承担;今后(无期限)孕妇母子生病(疑由输入过期药品所致)产生的鉴定费、治疗费概由医院承担。医院方面认为,廖某提出的条件太苛刻,双方分歧太大,至今未达成共识。

法院判决:患者索赔无法律依据难支持
原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白联洲认为,医患纠纷中,如果确因医方过错的医疗事故行为,导致求医者需终生治疗(如植物人),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就廖某与华谱医院的医患纠纷而言,医院那瓶过期3天的葡萄糖液体,给孕妇及胎儿造成了多大伤害,应待婴儿出生后由权威机构作出鉴定。就目前双方抛出的解决方案,白联洲认为:医方的态度和方案,应视为合情合理合法之举;而廖的“终生”索赔要求,显属不当,且无任何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医院输入过期药品如何承担责任
过期药物存在许多风险,虽然为了保证安全,许多产品的保质期远远短于产品实际的变质期,但是过期产品应当销毁在食品医药行业是有严格规定的,尤其药物本事就是对人体会产生极大影响的产品,对于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更加谨慎和严格。别说过期两年了,就是过期几天也不应该给病人使用。因此,一旦确实事情属实,医院应当承担使用过期药物的违法责任。如果给患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患者作为消费者,也可以以知情权受侵害,要求院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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