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将诊所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事故案件。43岁的贾女士和29岁的郭女士,在注射玻尿酸后出现肿块,且下巴越来越长,惨遭毁容。
二人称,被告注射的并非玻尿酸,而是生长因子。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予以否认,称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记者看到,二人的下巴明显比正常人长,且中间部分往外突出,呈肿胀状态。
开庭前,二人称由于下巴变形,辞去了美容院的工作。贾女士回到了河北老家,因怕被人指指点点,都不敢出门,下巴变长,丈夫也提出了离婚。
贾女士说自己本想只垫个高鼻梁但在被告建议下在脸部做了四处美容,共花费14300元接受了面部注射玻尿酸的服务。郭女士与她相同,也是在医生的推荐下做了四处美容,第二天郭女士的脸就肿了。
后来贾女士找到被告,被告又先后给她注射了“溶解酶”进行消融,没有缓解却更加严重后贾女士才去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检查,被告知注射的可能是生长因子。后贾女士找到医院协商,医院退还了全部美容费。
后贾女士把该医疗美容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美容费和伤残赔偿金还有精神抚慰金。郭女士与
郭女士与贾女士诉请相同,法院已合并审理。
面对以上说法,原告主张医疗过程不存在欺诈,原告没有证据。而且原告辩称自己是珍贵医疗机构,手术由具有医生资质的钱某操作。根据病历,被告使用的玻尿酸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手术前,原告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进行各项治疗,整个手术过程顺利,诊疗操作合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代理人还解释说,注射玻尿酸会出现常见并发症,一种属于慢性肉芽肿,是在注射后数周和数月局部炎性肿胀,还会形成结节,两原告的情况是因玻尿酸注射后根据个体差异产生的并发症。原告所述红肿和包块的存在没有任何医疗鉴定报告,是注射玻尿酸导致的并发症还是与被告无关的其他治疗行为导致的?我方不认可注射行为与原告现状有着因果关系。”对于被告提及的有原告签字的术前知情同意书,两原告均称从未签署过。因原告方申请鉴定被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此案将继续审理。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怎么做
一、医疗事故鉴定受理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事故鉴定内容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以上便是医疗事故受理要求以及可以鉴定的内容,鉴定结果是被法律认可的,可以作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因此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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