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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差错,医疗过失如何判定?

此文章帮助了167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依《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换言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例如,某医生为一胸腔积液的病人施行胸腔闭式的引流术,术前未认真检查器械,结果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后开胸取出抽口,病人恢复良好。本例手术医生疏忽大意,未检查器械,应认定为确有过失,但只是给病人造成了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等后果,没有导致功能障碍以上的损害,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仅构成了医疗差错。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又可将医疗差错全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1、一般差错。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例如,某护士在治疗中误将甲床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乙床病人注射,而将乙床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给甲床病人注射,出现了交叉治疗的错误。注射后及时发现,立即报告医生,做好紧急抢救的一切准备,医护人员守候在乙床病人的身边。恰逢乙床病人对青霉素不过敏,一场虚惊之后,病人安然无恙。本例虽然病人没有出现不良后果,但护士的交叉治疗错误即极严重,这是不遵守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构成一般医疗差错。

在一般医疗差错中指在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了一般性的错误,但责任者能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和处理,对患者未造成危害,无任何不良后果者。

例如某护士在晨间治疗时,误将甲床的80万单位水剂青霉素误给乙床患者注射,而将乙床的8万单位的庆大霉素误给甲床患者注射,造成交叉治疗的错误,用药手发现错误,紧急报告医师,立即推来了急救车,守护在患者乙的床旁,经观察,恰遇患者乙对于青霉素过敏反应阴性,未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从护理技术方面来说,这种药物的交叉注射是护理人员由于工作的不细心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只是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故属于一般医疗差错。如果患者乙对青霉素过敏,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本例也就不属于医疗差氏的范畴了。

区别严重医学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属一般医疗差错。

2、严重差错。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出现不适症状、产生轻度并发症或后遗症等。例如,某医院产科助产士,在给一产妇接生时,由于业务能力较差,临床经验不足,虽然产妇出现了一系列较为明显的子宫破裂的先兆,但该助产干仍然没有想到有子宫破裂的可能,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结果病人子宫破裂。幸被上级医生及时发现,经紧急手术,缝合了破裂口、病人母子平安,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本例助产士有技术失误,但经上级医生的弥补,没有给病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只是增加了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属于严重医疗差错。

在严重医疗差错中指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因技术水平不高或技术设备不足,发生误诊,延误治疗时间,给患者治疗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未酿碍不良后果者;或出现医疗方面的过失,但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虽未造成后果,然而就医务人员的工作而言,也是一种严重差错。

例如在妇产科接产工作中,确因患者的病情复杂或伴有严重的合并症,医务人员确因技术水平所限和临床经验不足,对子宫破裂的先兆未发现,因而发生了子宫破裂,经及时抢救,患者恢复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严重医疗差错。

二、医疗过失如何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人身损害必须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方可能成立医疗事故。那么,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失呢?医疗过失行为应该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态度的支配下产生的应该受到法律规制的不合适的医疗行为,也就是根据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中,因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构成医疗过失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来自于行为人的职责,即行为人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即构成失职;(2)行为人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就职于特定的医疗岗位从事医疗活动,就能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能力,不论其是否实际具有此种能力,这时对行为人能力的内在要求;(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这是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外在限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患者不配合治疗,限于急诊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扰,必然会影响行为人能力的发挥和注意义务的实现,此时医疗活动出了问题就不应属于医疗过失行为;(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具体表现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对医院来说,无论是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或者是因其他非事故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都应当以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严格落实工作常规和法规制度,也就是要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和避免随意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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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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