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引起纠纷
经了解,卫某出院后多次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复诊,并一直行肠内营养支持治疗,卫某的医疗费用的大部分系从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处借支。
后卫某与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共同委托六安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调解圆满解决
卫某诉至一审法院后,法院认为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作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和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过失和过错的程度,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卫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的80%责任近15万元。
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除去为卫某借支的医疗费以外一次性赔偿卫某各项损失费用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