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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犯罪,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有何不同

此文章帮助了123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犯罪

医疗事故案件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其证据涉及大量的医学科学知识,因此,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对于办案中碰到的一些复杂疑难的医学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专家请教。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另外,还应当注意保护(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在医疗事故案件的审查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引一些医学文献资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关于医学文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其在证据法中的性质、类别和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从国外来看,将医学文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已成为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一个趋势。例如在美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医疗事故案件采用了《美国医学会医疗数据指南》等规范资料作为证据,包括原来用以作为指控的证据以及被告用以作为免除责任的证据。医学文献的证据价值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医学界的重视。我国亦有学者指出:对于医学同行中已经达成共识的理论、观点,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相当于书证(这一说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但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查证属实,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包括其他学者著作中的观点相一致,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仅仅是个别学者的学术观点,或者是与其他学者的观点、文献内容有较大出入的,法院可以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有何不同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存在,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因此,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存在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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