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控告
在我国医疗纠纷提出控告的情况,以死亡案件居多。未造成死亡的案件,诸如医疗性伤残,病情加重,费用纠葛等问题较少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现在已有规定,主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病人及其家属可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当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均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司法部门控告的医疗纠纷,由人民检察院受理;未赂司法部门提出的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机关自行解决。在法医检案中所遇见的案件多数是卫生部门自行处理后,因家属不服或认为不公正而再控诉的案件。
二、医疗纠纷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避免因管辖不明,发生法院这间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管辖的现象,致使当事人到奔波,投诉无门,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考虑各极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分工不尽相同,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接近人民群众。
为当事人就近进行诉讼提供了便利,因此,绝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除了受理不服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外,还要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所以,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比基层人民法院要少,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它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它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更不宜过多。
(三)有利于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在对管辖作出规定时,充分注意到克服管辖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并针对有些人民法院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争管和对一些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各种借口推诿不管的情况,对管辖争议,管辖异议的处理方法和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作了规定。
(四)对涉外的民事案件,要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国家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