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
《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直接损害的程序,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的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医学界呼吁:关于死亡标准,应迅速立法,赋予脑死亡以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关于残废与功能障碍的鉴定,可以参照1950年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条款》。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应逐级报告(个体开业户直接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
(4)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
(5)发生医疗和事件,临床诊断不明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有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6)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谇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