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医疗事故纠纷如何举证
医疗事故纠纷如何举证?医疗事故纠纷举证首先要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其次要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还要证明医疗事故纠纷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一)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医疗事故纠纷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 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医疗事故纠纷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