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该如何选择医疗鉴定
在医疗诉讼中,由于争议的要点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的过错程度。而作为不具有医疗知识的法官,是没有甄别能力的。往往需要通过专业机构的医疗鉴定。对于医疗行为的评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两种。患方该如何选择呢?
一般来说,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全部由临床专家(涉及死因判断的可有法医参加)组成,通常情况下,专家出于行业保护的天然立场,多会偏向医疗机构一方;
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是由社会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开展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有利于患者。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具有一次终局性,启动再次鉴定的可能性较小。一旦鉴定结论不利,难以有救济途径。而且客观来说,司法鉴定较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水准会低些,难以接近、查清诊疗行为的事实真相。
所以不可随意下结论,到底选择那种鉴定有利。需要由专业的有医疗知识的律师综合各种因素,谨慎建议和引导。
特别强调的是,医疗鉴定是医疗诉讼的核心,请当事人一定注意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从鉴定的材料、程序、医疗机构的过错点以及依据、结论的可采性
等各方面给予帮助,否则患方面对有专家团队、财力强大的医疗机构,是很难有胜诉的把握。
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何时不受理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申请,不予受理呢?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本身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才可以查清事实,如果仅仅有患者及其家属一方的要求进行鉴定,往往得不到医疗机构的配合,病例资料不能够查阅、当值医师不能够到会陈述事实,这样的鉴定是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医学会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会要求医患纠纷双方共同参与到鉴定会中。单方面的委托往往不能够得到双方的配合和参与,医学会是不会受理这样的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通常会出现同一鉴定案件,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不但医疗事故鉴定如此规定,就连法院受理案件也是同一案件不再受理的原则。这不但是一个法律实务原则,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工作规定。
(三)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经过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能看出,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的申请权属于医患双方当事人。但是,是否同意的决定权在于法官。医患任何一方的申请都必须经过办案法官的同意和许可。
(五)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在接受什么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条文的兜底性规定,没有什么特殊的法律意义。
从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看,医疗机构是可以充分运用法规的规定,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比如:患者单方要求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疗机构完全不可不予参与;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官充分说明情况,不启动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准备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向其提出不符合受理鉴定的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