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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要担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181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义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形。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认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一般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医师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合格的医护人员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加害人的主观是否有过失的标准。对医疗过失,根据医疗行为可分为一般注意义务的过失和特殊注意义务的过失。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医疗过程中,医师违反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具体来说,对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等违反注意义务,构成医疗过失。

以诊断行为的过失为例,医师诊断发生错误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误诊行为都属于医疗过失行为。由于医学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体生理的复杂性,存在着对先前诊断进行不断修正的现象。

诊断过程中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未采用应实施的诊断方法。如医师对患有白内障的病人未使用眼压计进行检查,结果导致作出错误判断最终使患者失明。

2、诊断显著迟延。在诊断过程中,因人体生理构造复杂的原因使医师可以适当地修正自己作出的诊断,但修正迟延,贻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伤亡后果,可认定医师存在过失。

3、医师欠缺业务上应有的注意。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医师对患者病情重视不够而导致的。例如:某患者因肩背部疼痛前来就医,医师只粗略地检查了一下就确诊为左侧肩周炎,后来该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在该案中,接诊医师初诊时,若能想到左肩部疼痛极可能是由心绞痛引起的放散性疼痛,做个心电图就能很及时地发现心脏疾患,从而避免死亡的发生。

特殊注意义务是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主要有说明义务、转医义务和问诊义务。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备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基础已成为共识。

在依据医疗水准进行判断的同时,还需结合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以及考虑到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医疗环境、医学尝试等多种因素综合加以确定,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要担责任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客观地分析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保留好相关的材料,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和给付时间一定要注意,作为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核心,其中赔偿数额应当精确全面,有理有据。赔偿款项给付时间应当具体确定,不宜用“大约、左右,大概”等字眼,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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