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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者如何复制病历,如何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

此文章帮助了140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疗事故患者如何复制病历

(一)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二)在发生医疗事故,哪些病历资料必须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二、如何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于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二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条例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患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主张,若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为避免这一情况,当患者和家属怀疑治疗有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应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病友)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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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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