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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有关证据有哪些,医学文献能作为定案证据吗

此文章帮助了174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疗事故有关证据有哪些

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如:门诊。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二)化验单以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三)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四)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五)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六)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死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七)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八)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九)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十)提供卫生行政机关的裁决证明。如未经裁决,提供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十一)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所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二、医学文献能作为定案证据吗

在医疗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引用一些医学文献资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关于医学文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其在证据法中的性质、类别和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

从国外来看,将医学文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已成为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一个趋势。例如在美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医疗事故案件采用《美国医学会医疗数据指南》等规范资料作为证据,包括原告用以作为指控的证据以及被告用以作为免除责任的证据。医学文献的证据价值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医学界的重视。

我国亦有学者指出:对于医学同行中已经达成共识的理论、观点,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相当于书证(这一说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但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查证属实,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包括其他学者著作中的观点相一致,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仅仅是个别学者的学术观点,或者是与其他学者的观点、文献内容有较大出入的,法院可以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患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主张,若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为避免这一情况,当患者和家属怀疑治疗有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应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病友)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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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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