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如下(从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点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医疗管理秩序和病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病人的身体健康得以恢复,国家规定了对从医人员的资格考核和执业批准条件等一套完整的制度。非法行医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往往因不具备技术和设备条件等造成误诊、误治,致使病人死亡或伤残的严重结果发生。
(2)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明知自己行医的行为是非法的,却积极实施这种行为。非法行医实际上是无证行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包括虽具有医生技术资格,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即使过去曾取得过医生执业资格,但后来被有关部门撤消的,也应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所谓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非法行医的情况是明知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是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为之。
二、非法行医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行医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而开展的医疗活动行为,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超出登记许可诊疗范围的医疗服务活动。
3、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从业人员是没有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4、医疗机构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从业人员是由跨专业的人员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5、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医疗机构外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个人行为。
6、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在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情况下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7、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的医疗服务活动。
8、利用封建迷信及所谓的“特异功能”从事的诊治活动。
9、利用电脑程序从事的所谓诊断及治疗活动。
10、其他非法行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