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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医疗赔偿进行行政调解,调解后当事人能否再起诉

此文章帮助了232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对医疗赔偿进行行政调解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就赔偿进行调解:

1、争议事件已确定为医疗事故。对非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2、需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通常应双方当事人共同为之,实践中,一方申请,对方被告之而同意调解的,亦可。

(二)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含调解的提出、协议的达成、接受和履行,均系医患双方自主意思的结果。

2、合法原则广义上含遵守自愿原则,重要的是赔偿数额应当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经三方签字;调解不成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三)调解书的内容:

调解书应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调解主持机关名称、与赔偿争议有关的事实、资料,特别是事故等级与双方责任的结论、商定的赔偿数额与支付事宜。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它不是法律文书,一方面翻悔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制执行。对方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提起诉讼。但翻悔者过错的,应承担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害。履行完毕,一方翻悔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调解协议违法无效或可撤销。

二、医疗赔偿调解后当事人能否再起诉

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患双方已对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能否再提起诉讼?

对此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是否发生既定的效力。调解并非行政部门管理的基本权利,对经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但该调解协议并不发生既定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才能发生既定效力。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仅产生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双方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均能再提出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因争议的民事性质而属于民事诉讼。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关键是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该协议确实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责人民法院应当维护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实际上即赋予该调解协议既判力;如该协议确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在诉讼上依法经认定案件事实后作出出重新处理。当事人就医疗事故的成立与否及医疗事故的等级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同样处理。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主持者的性质,医疗纠纷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核心地位,但是当事人应该明白:调解只是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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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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