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往往需要寻求一种解决的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医患双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由于医患双方大多对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不太了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究竟怎么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申请鉴定的途径:
1、首先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认定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在协议书上签名,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2、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认为需要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共同委托鉴定手续;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分别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由区(县)卫生局转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区(县)卫生局经过审查,发现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由区(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移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直接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
4、医患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