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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的流程,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78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封存病历的流程

1、参加封存病历的人员。建议加入作为见证人的第三方参加封存,可以避免上述互不信任、缺乏封存全程监督造成的诸多问题。第三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权威性,便于取得医患双方认可和信赖;第二,公正性,与医患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第三,独立性,能够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即时性,能够及时到现场处理问题和出庭作证;第五,专业性,了解相关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第六,可及性,愿意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

2、制作封存记录或启封记录。病历封存记录的内容应包括5个要素: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封存参加人,具体实施事项,操作实施的方法、步骤。此外还要有参加封存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盖章,并注明时间。封存记录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保存一份。

启封记录的内容可以参照封存记录,所不同的是,如果没有患方参加,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启封前要对封存的密封袋进行描述,启封后,要对从密封袋中取出的病历进行描述,对于启封的病历的去向、交予何人、有何用途也要做交待,而且,病历接收方也要在启封记录上签名。

3、制作规范的密封条。应选择不易破损、只能单向开启的密封袋,密封条要骑跨于袋口两侧,在密封条上要有参与病历封存的医患双方、第三方人员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封存的时间、地点。而且,密封条上签名的人员、时间、地点应与封存记录上一致。

4、封存病历的保管。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当事医疗机构保管,这是法规所规定的。还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的方法。

二、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病历封存前必须复印备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但在实践中,有时因患方坚持封存病历原件,医方坚持封存复印件而产生矛盾。

实际上,医疗机构封存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各有利弊。封存原件可以打消患方的疑虑,不会有遗漏复印的情况。封存复印件不用担心不按时启封而影响病历归档。但这一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医院在封存病历原件前,一定要清楚地复印一份病历备用,以防误入一些患方代理人的陷阱。

2、病历封存须写明具体时间

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医院通常采用先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封存的做法。但在实践中,患方对这样处理的病历往往坚信是伪造的,甚至在封存笔录上对此作出标记。对待这样的问题,医疗机构需要将病历补记及封存的时间写得越具体越好。因为,这个时间就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意义。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

3、病历复印件须完整封存

在诉讼实践中,复印的病历出问题的几率更高一些。所以,医院复印病历时需要注意:1。凡是有字的内容都要复印,包括病历的背面。2。复印的内容一定要清楚。3。最好由医务科工作人员完成,不要让护理员或护工去复印。

4、医疗机构不能单独启封病历

根据《条例》的规定,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现实中,有些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的笔录上注明:“从封存此病历之日起半年(或者一年),期满时,患方封存人员应到医院共同启封。否则,医院有权单独启封。”实际上,封存病历到时间后,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单独启封的。

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两年以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医疗机构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病历封存笔录非常重要,记载封存笔录的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封存时间、封存地点、患者姓名、病案号、医方封存人员、患方封存人员、患方联系电话、患方封存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患方封存人员身份证号、封存件为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封存件含有几次住院病历及住院起止时间。其中,涉及患方的内容由患方封存人员自己亲自书写并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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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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