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二、医疗事故能否请求精神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规定了十一个项目,其中第一项至第十项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第十一项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第十一项,是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对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因为发生医疗事故而遭受的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痛苦加以抚慰而支付的赔偿金。
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及其近亲属造成的身心痛苦以及精神上的打击和创伤是巨大的,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作为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如果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