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是指医疗单位因过失侵犯患者人身权,依法应予赔偿的法律事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因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为医疗事故,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为医疗差错。非医疗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医疗过失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医疗过失。
(1)医疗风险。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措施本身造成的副作用与损害后果,属医疗风险。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2)疾病的自然发展。因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医疗措施。医疗单位为治疗而实施的医疗行为,是患者同意下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属医疗过失。
二、构成医疗过失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医疗过失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来自于行为人的职责,即行为人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即构成失职;
(2)行为人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就职于特定的医疗岗位从事医疗活动,就能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能力,不论其是否实际具有此种能力,这时对行为人能力的内在要求;
(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这是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外在限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患者不配合治疗,限于急诊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扰,必然会影响行为人能力的发挥和注意义务的实现,此时医疗活动出了问题就不应属于医疗过失行为;
(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具体表现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