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提起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不同,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技术的专业问题,如果在医疗技术上不能够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很难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判决的。因此,通常医疗纠纷案件都是需要经过鉴定的。在鉴定的选择上,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是最为熟悉的,因此,在日常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会大量的涉及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同时,因为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构成医疗事故的等级、患者的伤残程度等等。通过这样的鉴定,是法官在判决上有了依据,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后期治疗费用的确定都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