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权利
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应明确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卫生部的一些、医疗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在发生纠纷之后享有诉权;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作为当事人。
二、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在享有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等权利的同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
一是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
二是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
三是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
四是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
五是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六是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患者的扩大损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