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争议和解的程序
(一)什么是和解
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亦称和息。在中国,和解与调解不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调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众或者群众组织,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二)医疗事故索赔争议和解程序
1、申请
1)正式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
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3、通知
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移交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鉴定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6、鉴定结论
7、调解
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8、结案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二、医疗事故和解协议有效的条件
医疗事故和解协商协议有效的四个注意:
(一)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二)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三)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四)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