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列事由为免责事由: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输血中造成感染,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则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造成的输血感染,引起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医疗人员对病员诊疗护理,必须得到病员及其家属的配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治疗,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说明受害病员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延误治疗造成的,就证明对损害的发生,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构成损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医护人员也具有医疗过失时,构成混合过错,应依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责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可抗力可能使医疗单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对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且对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存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符合免责事由条件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当损害或违约发生时,患方可视下列情形分别确定起诉对象:
1、发生在一家医疗机构,当以该医疗机构为。
2、连续发生在两家以上医疗机构(如转院),可以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的全部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3、发生在外聘医师会诊、手术中,如履行了正常手续,可以聘请和被聘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如未履行了正常手续,可以聘请医疗机构和被聘医师为共同被告。
4、发生在远程医疗中,可以就诊医疗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5、发生在输血(包括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和药品(质量问题)使用中,一般以医疗机构和血站、生产和、或销售企业为共同被告,也可选择其一为被告。
6、发生在科室外包、合作项目中,一般以医疗机构为被告,也可以医疗机构和承包人、合作方为共同被告。
7、发生在个体诊所,可以个体诊所或个体执业医师为被告。
8、发生在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执业医生个人的,可以村集体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9、发生在执业医生个人以村卫生室的名义行医的,以个人为被告。
10、发生在企业职工医院,可以职工医院和企业为共同被告。
11、发生在派遣的医疗队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可参考以下方法确定被告:
(1)如医疗队系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工作,可以当地医疗机构为被告;
(2)如医疗队系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工作,且由单一的医疗机构成员组成和派遣,可以当地医疗机构为被告,或以当地医疗机构和派遣医疗队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3)如医疗队系独立工作,且由单一的医疗机构成员组成,可以组成医疗队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4)如医疗队系独立工作,且由多个医疗机构成员组成,可以派遣医疗队的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