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鉴定由谁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按照人大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在省级司法部门实行登记后,才能进行司法鉴定,按照最高法院的通知“医疗损害鉴定”应该属于司法鉴定,那么结论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设,没有也不可能到司法厅或者局去登记注册,如此单单按照人大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医疗损害鉴定应该由医学会以外的在司法厅或者局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做,简单地说只有法医鉴定机构才有资格做,因为法医鉴定机构必须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但问题会这么简单吗?
人大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出台后,人们惊呼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边缘化,但卫生部一纸质询函,人大有关部门立即模棱两可回函,既不肯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适法性,又不否定其不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殊性,此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又风生水起。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如何收费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