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主要包括: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
(四)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的,而且残疾程度较重,残疾受害人可能需要上述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辅助,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如何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如何理解“普通”呢?比如目前市场上的假肢有三种:上臂机械手、电动假肢与肌电假肢。其中上臂机械手是最简单的一种,价格最低;电动假肢具有代偿功能,有三个自由度,价格适中;肌电假肢是最好的一种,可以意念控制,有三个自由度,但是价格最为昂贵。对此的确定应当以电动假肢为标准,这既保护受害残疾人的权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华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