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需要鉴定的情形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
发生患者自认为医疗事故的纠纷之后,患者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愿望可能非常强烈,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替患者解决一切问题。两大门槛制约患者: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四川省为例,首次鉴定费用为2500元,二次鉴定费用为4500元,对于医患双方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尤其是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一般应由患方支付,对于患方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鉴定费用一般由医疗机构预交。但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后,患者可能因为二次鉴定费用过高而放弃二次鉴定,并消极应诉。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对鉴定费用的负担不了了之。
第二、病历的真实性问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方往往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定部门据此中止鉴定程序。如果医患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法院只好组织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病历可以“据实补记”,且由医疗机构保管,故司法鉴定也可能无法鉴定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也无法进行。
如果患者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首先需要考虑鉴定费用,然后再决定提起鉴定的方式,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在怀疑发生医疗事故的第一时间请求有关机关预先调查,并用一定形式将证据形式或内容固定保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