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医鉴定的条件
法医鉴定必须材料:
1、鉴定委托书。伤害案件鉴定由案发地派出所委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委托,其他鉴定由相应单位出具;
2、被鉴定人身份证明;
3、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小结)、化验单、x光片、ct片及报告单等各种治疗经过资料证明原件;
4、住院治疗过的须复印“住院病历”,包括住院志、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诊断、手术记录及必要的化验单和影像报告,特殊情况需加印“病程记录”及“护理日记”,复印资料需加盖医院证明章;
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
6、重新鉴定须提供原鉴定书(复印件);
7、鉴定费300元、人(项)(浙价费[2002]241号《关于调整司法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或委托单位派人陪同。
重新(复核)鉴定需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事先联系后,由办案民警携带要求重新(复核)鉴定委托书等有关材料陪同被被鉴定人到市公安局进行鉴定;如重新(复核)鉴定由损害方当事人提出,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重新(复核)鉴定时一并到场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医学会可受理下列医疗鉴定申请:
1、卫生行政部门交由的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