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有没有诉讼期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法律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身体受到侵害后,一直不知道受到侵害的,在最初受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他都可以在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起诉,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内,都没有发现受侵害、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益。
二、医疗纠纷诉讼期怎么计算
我国的《民法通则意见》就规定:患者的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该法条的规定,严格了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医疗诉讼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患者在某一次复查、健康查体时已经发现了医疗损害事实的,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一直没有提出赔偿要求或起诉的,那么将不会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前面的例子里面,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如果是发现多年前的医疗损害的事实的,从发现损害事实的时间开始计算的一年的时间,从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0年内,患者及其家属都是可以要求医疗维权的。
所以,从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实践经验看,如果要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在诉讼前一定要计算好诉讼时效的期间,不要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错过了诉讼维权的时机,将本来明了的医疗损害案件,陷入到无法挽救的境地,患者及其家属无法通过医疗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当得到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