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能鉴定吗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
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中华医学会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做出技术鉴定。
有五种情况的医疗事故专家不受理: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