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诉讼有关的医疗纠纷鉴定
对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或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保险有关的法医鉴定、智残者专项投保资格鉴定是配合保险公司,对要求索赔的被保险人的伤、残、病等情况进行鉴定,及对疑有智力障碍准备投保的个体进行智力测查,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范围,并确定智力残疾的等级,据此划分属于哪一类被保险人[保险条款将有智力残疾的被保险人划分成a(中重度智残)、b(轻度智残)、c(智残边缘状态)],为保险理赔及确定投保资格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鉴定要求:
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需要出诊的另外联系。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违法处理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