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1、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2、提请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真假、病历真伪的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畴。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
5、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无权解释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
6、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须缴纳鉴定费3500元,由提请方在抽取专家时预先垫付。
7、提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患双方均可享有的权利,再次鉴定的鉴定结论能否达到申请者所希望的要求,我办公室工作人员不能判定,故请申请者一定要慎重考虑后再作出是否申请再次技术鉴定的决定。
8、如提请再次鉴定就要按鉴定的程序办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的途径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查。不得因对鉴定结论不满意而扰乱鉴定工作办公室的正常工作。
二、医院不配合医疗鉴定怎么办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