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敏反应属于医疗事故吗
过敏反应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违反相关法规和过敏药物使用规程和技术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
(一)构成过敏反应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有:
1、违反试验技术常规,试液浓度或剂量不足,导致“假阴性”;或不能正确判断试验阳性现象,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违反试验操作规范,影响试验正确性;或操作失误,试液注入血管,引起过敏反应,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违反药前查对的义务,误将过敏药物用于未试验者,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违反过敏试验规定,不试验而直接使用过敏性药物;不询问病人过病史,致使对某药过敏的病人再次误用此药;超出有效期或药物批号而不试验,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违反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过敏或发现过敏反应不积极抢救,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医方应对抢救不及时的后果负责。
(二)过敏原因颇多,医方无过失的过敏反应不属于医疗事故。通常称为过敏医疗意外这种意外主要有:
1、符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试验结果为阴性,用药后仍过敏的。
2、试液合规且操作无误,试验中发生过敏的。
3、引起过敏的药物不属规定须试验的品种。但患者提出或使用中已有过敏反应,医务人员未为注意的除外。
4、试验出现1厘米内的局部反应,无其他过敏征象,经2名以上医师共同鉴定可用药的。但患者反对用药,医方拒绝的除外。另外,依规定必须试验的,患者对不试验承担自负后果的表示,不能免除医方。患者对不试验确有过失,如伪证其在实验有效期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怎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省、自治区分为三级,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直辖市分为二级,即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申请鉴定是指由病人及病人家属或者医疗机构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是指由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的鉴定。这两种鉴定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鉴定程序。
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凡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必须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先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后,再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
另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由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两种行为合二为一,一并向卫生行政机关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证据。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