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可信吗
鉴定结论有其主观性的一面。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科技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⑵。虽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鉴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鉴定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条件对其结论的形成均有一定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是绝对正确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证人证言并无本质的不同,能否被采纳完全由法庭决定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当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没少让患者作难。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因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⑷。“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⑸笔者认为,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但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就应当适用该规定。